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貴公司(燦吉營造有限公司)申請自行停業登記壹案,合於規定准予登記,請查照。

刊登日期:2024/4/22
發文日期:2024/4/19
發文字號:府建管二字第1130029525號
主旨:貴公司(燦吉營造有限公司)申請自行停業登記壹案,合於規定准予登記,請查照。
說明函: 一、復貴業113年4月09日綜合營造業申請登記函及經濟部113年04月03日經授商字第11330482830號函辦理。
二、准予貴公司(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字號:綜丙Q字第A07142-000號)自113年3月7日起停業。若貴公司尚有已施工而未完成之工程,請依營造業法21條規定辦理。查營造業法對營造業停業期限並無限制,故貴公司辦理停業後無須逐年向本府建管單位申請續辦;然停業行為若涉及其他相關法令,貴公司仍須依其規定辦理。
三、請於文到10日內攜帶公司暨負責人印鑑、本函及領件人身分證,至本府建設處建管科辦理有關領證冊手續。
四、本文刊登於本府縣公報。
五、本案僅就所附之書面資料認定,上開資料若與事實不符,由申請人依法負其責任。
正本:燦吉營造有限公司
副本: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營建管理組、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雲林縣辦事處、本府行政處文書檔案科、本府建設處建築管理科、本府建設處